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2007年3月17日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76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13号)规定,现将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当年缴存 |
0.72 |
0.72 |
上年结转 |
1.80 |
1.98 | 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调 整 前 |
调 整 后 |
住房公积金
贷款期限 |
年利率(%) |
住房公积金
贷款期限 |
年利率(%) |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
4.14
4.59 |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
4.32
4.77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息、结息规则不变。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有关规定,2007年3月18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7年3月1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7年3月1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08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二)2007年3月18日(含)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采用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关规定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请你们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属单位,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本息月均还款参考表 2.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本金按月还款参考表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