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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2007-07-10 | 【     】【打印】【关闭

中心各部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空调已比较普遍地应用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在改善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电能。为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现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7]42号)文件规定,要求中心各部门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中心所有单位,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机关各部门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表率作用。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中心广大职工应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合理控制单位和家庭空调温度,使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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