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 2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就本《通知》具体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中央在京保障性住房,于我单位具体包括:中关村红楼、中关村309楼、中关村958楼、乙801楼。
二、 按《通知》要求,上述范围内的住房,如有出售、出租、出借、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行为,请自行整改,终止租赁合同,限期退租。并于7月26日前,报资产财务处。
三、 对已购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的职工,请按《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