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社会调查资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帮助研究生更好地了解国情、社情、民情,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领会,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提升能力、增长才干,由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提供资助,在中国科学院大学设立社会调查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会调查专项的资助对象为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部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各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社会调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生利用课余及寒暑假时间,深入社会、深入基层,开展社会调查,撰写调查报告等活动。
       第三条 社会调查专项每年设立项目60-80个,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5000-10000元。执行时间自申请者的资助项目获批准起,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受基金会委托,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处(以下简称学生处)负责社会调查专项的申报、评审、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生以项目组的方式参与申请社会调查专项资助,每一项目组成员不超过6人;次年即将毕业的学生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社会调查专项主要针对下列选题择优支持:
       一、深入实际。项目组应根据当前国家经济形势和相关的方针政策,围绕文化、教育、经济、产业、三农、民生等某一方面,针对某一具体的社会问题、社会现象或社会群体等,确定选题;
       二、深入基层。鼓励项目组深入到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示范区、大城市周边地区等地开展社会调查。
       第七条 学生处将于每年的5月份组织社会调查专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社会调查专项申报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根据要求建立项目组,开展前期调研,确定选题;提交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研究所或院系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填写推荐意见后,将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至学生处,并在报送材料的信封上注明"社会调查专项"字样;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 
        三、学生处将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筛选、审核和择优支持。项目组应根据评委会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项目计划书的时间安排开展调查工作。各项目组应通过多种社会调查方式,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充分掌握第一手调查资料,全面分析存在问题,认真思考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八条 每年的11月份,学生处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中期评估,项目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一、撰写不少于5000字的项目中期评估报告(见附表2),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及取得的初步成果; 
       二、由项目负责人、研究所财务审核签字并加盖财务章后的中期评估项目决算清单(见附表3)。实际决算与预算不符时,需在项目决算清单中说明原因; 
       三、在调查中采用的方法必须附上相应的原始材料佐证,如访谈提纲、调查问卷、调查问卷汇总统计结果,要求所用数据准确、资料翔实。
       第九条 资助项目结束时,学生处将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的结题评估工作。各项目组应向学生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一、撰写不少于1万字的项目结题报告(见附表4),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最终成果。结题报告须标注"本调查报告由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提供资助",报告中引用数据应以第一手调查资料为主,切忌材料的堆砌与空泛的议论;
       二、由项目负责人、研究所财务审核签字并加盖财务章后的解题项目决算清单(见附表5)。实际决算与预算不符时,需在项目决算清单中说明原因;
       三、在调查中采用的方法必须附上相应的原始材料佐证,如访谈提纲、调查问卷、调查问卷汇总统计结果,要求所用数据准确、资料翔实。
       第十条 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应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一次且不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中国科学院大学将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项目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有权将受资助的社会调查报告推荐给相关政府部门等社会组织机构,以便于调研成果价值的实现,为社会发展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第三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充分考虑项目需要、执行情况和效果。资助经费拨入各单位账户后,各有关单位负责该资助金的财务管理,保障专款专用,不得收取管理费。为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科学、合理、有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社会调查专项批准设立之后,基金会将核拨资助经费的60%;
       二、中期评估结束后,对合格项目核拨剩余的40%的经费,对需整改的项目根据已发生的费用清单核拨经费,剩余经费将于结题评估通过后核拨。
       第十三条 核拨经费具体方式如下:
       一、京外研究所需提供:开户单位名称、开户行详细名称、开户账号。收到资助款后请尽快开具发票。发票中的付款单位: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收费项目:研究生社会调查资助专项资金;
       二、京内研究所请到学生处团委办公室领取支票,领取时提供本单位开具的发票,发票填写方式如(一)所示;
       三、集中教学园区本部项目请携带相关票据到学生处团委办公室办理报销,实报实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二、未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三、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没有按预算使用;
       四、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一、社会调查专项的经费可用于开展社会调查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通信费等;
       二、跨地区开展调查活动的,参加成员必须事先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在资助经费中列支;
       三、城市间交通不支持火车卧铺和飞机票的费用报销;
       四、住宿费、伙食补助、城市内交通费用等标准按学生所在研究所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五、用于调研活动必需购置纪念品等的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报销时提供明细清单;
       六、所有开支,均需开具正式发票。无法开具发票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及证明人的身份证号(证明人按手印、签字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者,一经查实,即要求其整顿改正,并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要求项目组退回相关资助费用、批评等处理,同时通报研究所;对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者,自发现之日起,禁止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申请本社会调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社会调查资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院发学字〔201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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